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93年12月25日即死亡,此觀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即明,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網路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足按,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