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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訴訟代理人 陳健誠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消費借貸之本金及利息,依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復查無專屬管轄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黃信滿法?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