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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8號反訴原告 甲○○反訴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複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經查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第一項關於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部分,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為坐落台北縣三重市○○○段同安厝小段104-16地號土地如附圖A部分土地面積為21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陸仟零玖元(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7,429元計算,反訴聲明第二項部分乃屬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