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3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3號履行土地租賃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0,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徐玉玲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