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三文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消費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