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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複 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被 告 唯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梁添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合約書第21條第6 項約定「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本合約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0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