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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複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復

裁判日期:200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