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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號原 告 長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街○○○ 巷○○弄8 之3號8 樓,此有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返還帳冊等
裁判日期:200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