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27號原 告 升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德讓律師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支票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上開各該不能返還支票票面金額所示之新台幣。
返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2 月間與原告簽立保全
服務契約,契約期間自93年2 月13日起至104 年2 月12日止,約定由被告提供保全服務,原告則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均為新台幣(下同)63,000元之支票予被告,作為服務費用之預付。詎被告自93年10月起即未依保全服務契約第4 條約定,為原告之標的物安全實施防護服務,被告裝設於原告公司工廠之保全系統一再出現警報,概未見被告派員前來及時處理,顯已嚴重違反保全服務之契約義務。原告依保全服務契約附件「如保全系統異常,保全公司未派勤,可終止契約及退回剩餘款項」之約定,自可終止本件保全服務契約,遂於
94 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當庭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契約關係既經終止,被告對原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爰依保全服務契約附件約定及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如不能返還時,則應將如附表所示支票票款共計56 7,000元給付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面額均63,000元之支票計9 張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返還票面總金額567,000 元予原告。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契約
書、保全服務收款卡、存證信函影本各1 份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法第28
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次查,被告既有未派勤提供保全服務之情事,則原告依兩造
簽訂之保全契約附件關於「如保全系統異常,保全公司未派勤可終止契約及退回剩餘款項」之約定,自可終止系爭保全契約。而本件原告已於94年10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終止兩造間之保全契約,該意思表示並於94年10月31日到達被告,亦有卷附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及送達證書可考,足認原告業已合法終止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
又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既經終止,則被告執有契約終止後
原告因預付保全服務費用所交付之支票即失法律上之原因,且被告執有並兌現系爭支票乃係以被告依約提供保全服務為前題,而被告早於93年10月起即未再提供保全服務,亦已詳述如前,故被告於其未提供保全服務後即不得向原告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用,因此,被告執有93年10月起至契約終止前之原告因預付保全服務費用所交付之支票亦無法律上之原因。從而,原告依保全服務契約附件約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雖聲明如不能返還支票時,應給付原告567,000 元(即9張支票面額之總額),惟其真意應係倘被告就該9 張支票中有不能返還者,即應給付該不能返還支票票面金額所示之新台幣之意(參最高法院89台上1031裁判意旨所揭解釋當事人應受裁判事項之真意)。故原告主張被告如不能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時,應給付各該不能返還支票票面金額所示之新台幣之請求,亦屬正當。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姝晴┌─────────────────────────────────────┐│支票附表: 94年度訴字第72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94年03月31日│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2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95年03月31日│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3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96年03月31日│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4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97年03月31日│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5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98年03月31日│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6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99年03月31日│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7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100 年03月31│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8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101 年03月31│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9 │升強金屬工│台灣中小企│102 年03月31│63,000元 │Z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