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樹志律師被 告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樹志律師被 告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