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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38號原 告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之住所為「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巷○ 號」,惟本院依該址送達結果,卻經郵政機關以「應受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