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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更字第6號原 告 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0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