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丙○○
甲○○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間因94年度重家訴字第
6 號請求確認領取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