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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2號原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被 告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林發立律師????? 許義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27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複合多種電信連接器為一體之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經於94年4 月25日裁定本件於上開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舉發案件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有該局95年5 月25日(95) 智專三(一)05026 字第09520405

260 號函附卷可證,且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林發立律師於本院95年8 月7 日訊問時亦陳明對上開舉發不成立案並未提起行政救濟,已確定在案等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曹復

裁判日期:200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