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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泰源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裁判日期:200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