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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卓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戊○○

丁○○丙○○○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26號給付資遺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06-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