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芬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