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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69號聲 請 人 甲○○(即迪士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住臺北市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迪士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2 月21日就任為迪士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以95年5 月9 日板院輔民賢95年度司字第11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尚有部分債權債務尚待清理,未能如期清算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8 月22日起展延至96年2月2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