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74號聲 請 人 甲○○(即岡亭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岡亭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8 月5 日就任為岡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以95年8 月22日板院通民秋94年度司字第281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迄未就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致清算事務未能如期完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8 月6 日起展延至96年2月 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