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2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帝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帝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帝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聲請人前雖已向本院聲請清算展延,本應於95年10月
8 日清算完結,惟因處理資產債務所需費時,未能如期清算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10月9 日起展延至96年4 月8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