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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46號聲 請 人 甲○○(即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臺北縣新上列聲請人聲請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額,部分債務未能清償完畢,擬依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就任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1月1 日向本院呈報,經本院以94年12月1 日板院通民季94年度司字第435 號函准予核備在案,業經本院核閱94年度司字第435 號卷屬實,而聲請人主張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額乙節,固與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5年2 月15日北區國稅新莊一字第0950001762號回函及所附欠稅明細表不符,但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仍有欠稅未繳,則屬實情,其既仍有稅款未繳,則其聲請清算展延於法即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5年4 月18日起展延至同年10月1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