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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88號聲 請 人 甲○○(即能力指標文化有限公司清算人)上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能力指標文化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5 月20日就任為能力指標文化有限公司(下稱能力公司)之清算人,於同年5 月24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前雖已向鈞院聲請清算展延,並經鈞院准予將清算期限展延至95年11月20日,然因清算人尚餘清算所得申報書及清算期間支出表等尚未完成,預估須再相當期間始可完成,爰聲請鈞院再准予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11月21日起展延至96年5月2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0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