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59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 8 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