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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五日內,補正雲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2005)開民一初字第190 號民事判決書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上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雲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2005)開民一初字第190 號民事判決書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上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裁判日期:200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