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丙○○之母即相對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八樓)因心神喪失,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三○二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甲○○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即禁治產甲○○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乙○○(長女)、己○○(次女)、丁○○(三女)、庚○○(四女)、戊○○(五女)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六件、相對人甲○○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一件、同意書五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丙○○為相對人甲○○之子,聲請人丙○○及其子女丁○○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三○二號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三○二禁治產宣告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甲○○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甲○○之親屬關係系統表、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乙○○(長女)、乙○○(長女)、己○○(次女)、丁○○(三女)、庚○○(四女)、戊○○(五女)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五件、相對人甲○○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一件,彼等五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又該五人亦同意擔任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同意書五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該五人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子婷附表:
乙○○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五樓之二己○○ 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十八之三號丁○○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庚○○ 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號二十三樓之三戊○○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鄉○路村○○路○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