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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

達代收人:甲○○上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丁○○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萬零伍佰柒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4度繼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經依法公示催告,自95年3 月24日刊報公告,期限將於96年3 月23日(對繼承人)、96年9 月23日(對債權人等)屆滿,另被繼承人於93年10月5 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6年10月4 日屆滿。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行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請求權,惟被繼承人丁○○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丁○○遺有臺北縣中和市○○○段○○○○○ ○號(持分4分之1)土地及地上民生街85巷4 弄5 之

1 號(所有權全部)房屋,依鈞院民事執行處95年7 月18日板院輔95執字第12516 號通知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340 萬元,故聲請人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得請求之報酬為34,00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墊付費用6,573 元,合計40,573元,謹請鈞院裁定如聲請事項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丁○○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丁○○遺有之不動產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340 萬元,聲請人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丁○○遺產之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卷附之本院94度繼字第1522號裁定、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21號裁定、報紙公告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板院輔95執字第12516 號通知影本、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計為40,573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0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