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漏未將原告起訴狀寄達被告收受,致無法計算遲延利息,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1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