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22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建(一)字第22號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叁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