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840號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豫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3 月4 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797,916 元,已屆清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