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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拍字第 3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73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策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得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之動產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500,000 元,已屆清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