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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智(一)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一)字第11號原 告 丁○○兼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而裁定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4年7 月6日受理「被舉發案名稱:解碼器結構,新型第一六九八四○號」之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3 日以97年度裁字第34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8月12日院福宏股97裁字03467 號函1 件在卷可參,爰依原告之聲請,並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