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被 告 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