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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被 告 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
裁判日期: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