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0號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鄧宜菁律師被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謝智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具高密度與高度比散熱片之水冷散熱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觀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5年2月20日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具高密度與高度比散熱片之水冷散熱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之確定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