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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0號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乙○○訴 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鄧宜菁律師被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謝智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被告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5年2 月20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具高密度與高度比散熱片之水冷散熱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件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復經被告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爰依首揭法令,撤銷本院於96年1 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