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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監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289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兄,因

禁治產人自幼智能不足,精神耗弱,長久以來其生活即有賴聲請人之協助與照顧,嗣因其癡呆情況更為嚴重,已不能處理自己日常生活事務,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以七十七年度禁字第十五號宣告禁治產人在案。因慮及禁治產人之父葉欽池已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五日亡故,現禁治產人之母葉林菊子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死亡,而該禁治產人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定監護人,禁治產人之親屬鑑於該禁治產人需有專人照顧其日常生活,並代為處理權益事務,為此禁治產人之親屬即叔叔葉金護、葉國珍、姑姑葉玉、黃葉美、葉滿等五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七日依法召開親屬會議,開會決議推選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爰依法聲請法院徵求前述親屬會議之意見,為禁治產人甲○○選定監護人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記錄影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以七十七年度禁字第十五號民事裁定、親屬關係表各一件、戶籍謄本八件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禁治產人之兄乙○○為其監護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裁判日期:200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