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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監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32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禁治產人選定監護人,僅陳稱其無法定之監

護人,亦無親屬會議,惟並未提出禁治產人之配偶、父母及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均已不存在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檢附禁治產人有關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裁判日期:20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