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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6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乙○○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408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之財產,查聲請人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11月1 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87號受理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