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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明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額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 項所明定。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貳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490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62 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又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 (一)字第233號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8 ,餘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確定在案,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至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聲請人未提出最高法院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裁定,本院無據憑為辦理,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函已於96年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此部分之請求,無法准許。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計算書: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① │第一審裁判費 │ 22,431元 │由聲請人預納。 │├──┼─────────┼─────────┼───────────────┤│ ②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67元 │由聲請人預納340元,支出367元,││ │ │ │不足27元移入第二審。 │├──┼─────────┼─────────┼───────────────┤│ ③ │第二審裁判費 │ 37,086元 │由相對人預納。 │├──┼─────────┼─────────┼───────────────┤│ ④ │第二審送達郵費 │ 566元 │由相對人預納884元,扣除第一審 ││ │ │ │不足之27元,再支出566元,餘291││ │ │ │元移入第三審。 │├──┼─────────┼─────────┼───────────────┤│ ⑤ │第三審裁判費 │ 37,082元 │相對人預納。 │├──┼─────────┼─────────┼───────────────┤│ ⑥ │第三審送達郵費 │ 78元 │由原審移入291元,相對人預納340││ │ │ │元,合計631元,支出78元,餘553││ │ │ │元退還相對人。 │├──┴─────────┼─────────┼───────────────┤│ 合 計 │ 97,610元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201元。 ││ 即97,610元 ×1/8﹦12,201元。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5,409元。 ││ 即97,610元-12,201元﹦85,409元。 ││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570元。 ││ 即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85,409元-相對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7,086元-相對││ 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37,082元-相對人預納之送達郵費671元(第二審預納884元+││ 第三審預納340元-退還553元)﹦10,57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