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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返還房屋占有部分肆拾肆萬貳仟捌佰元,返還動產部分肆萬捌仟柒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0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