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貳拾參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400元x992平方公尺=20,236,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零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