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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親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字第47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否認生父訴訟,是原告應預繳本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並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 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佳香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0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