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更字第1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 告 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更字第1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被 告 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