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16筆所有權應有部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16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之16筆土地95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價額為8,656,688 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惟原告僅繳納14,167元,尚欠72,56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產權明細(見調解卷第7 頁) ││ 土地坐落臺北縣○○鄉○○段粉寮水尾小段 │├─┬───┬─┬───┬──┬────┬───────────┤│編│地 號│地│面 積│權利│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號│ │目│(㎡)│範圍│(㎡) │ │├─┼───┼─┼───┼──┼────┼───────────┤│1│155-1 │旱│ 6,277│1/24│5,700 元│1,490,788 元(6,277 ㎡││ │ │ │ │ │ │×5,700 元/㎡×1/24=││ │ │ │ │ │ │1,490,788 元,計算式以││ │ │ │ │ │ │下均同) │├─┼───┼─┼───┼──┼────┼───────────┤│2│155-6 │旱│ 295│1/24│5,700 元│70,063元 │├─┼───┼─┼───┼──┼────┼───────────┤│3│157-1 │旱│ 3,785│1/24│5,700 元│898,938元 │├─┼───┼─┼───┼──┼────┼───────────┤│4│157-2 │旱│ 3,395│1/24│5,700 元│806,313元 │├─┼───┼─┼───┼──┼────┼───────────┤│5│157-9 │旱│ 3,851│1/24│5,700 元│914,613元 │├─┼───┼─┼───┼──┼────┼───────────┤│6│157-12│旱│ 815│1/24│5,700 元│193,563元 │├─┼───┼─┼───┼──┼────┼───────────┤│7│171 │田│ 536│1/24│5,700 元│127,300元 │├─┼───┼─┼───┼──┼────┼───────────┤│8│171-1 │田│ 535│1/24│5,700 元│127,063元 │├─┼───┼─┼───┼──┼────┼───────────┤│9│172 │田│ 582│1/12│5,700 元│276,450元 │├─┼───┼─┼───┼──┼────┼───────────┤││188 │旱│ 674│1/24│5,700 元│160,075元 │├─┼───┼─┼───┼──┼────┼───────────┤││187 │旱│12,032│1/24│5,700 元│2,857,600元 │├─┼───┼─┼───┼──┼────┼───────────┤││189 │旱│ 495│1/48│5,700 元│58,781元 │├─┼───┼─┼───┼──┼────┼───────────┤││191 │建│ 1,125│1/48│6,800 元│159,375元 │├─┼───┼─┼───┼──┼────┼───────────┤││191-1 │旱│ 766│1/48│5,700 元│90,963元 │├─┼───┼─┼───┼──┼────┼───────────┤││192 │建│ 592│1/24│6,800 元│167,733元 │├─┼───┼─┼───┼──┼────┼───────────┤││193 │溜│ 1,353│1/30│5,700 元│257,070元 │├─┴───┴─┴───┴──┴────┼───────────┤│ │共計8,656,6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