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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機器設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1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裁判案由:交付機器設備
裁判日期:200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