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融資融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融資債務,依??該融資融券契約第11條後段約定,兩造合意如因本契約訴訟
時,以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而原告營業場所係位於臺北市○○○路○段○號5樓,非屬本院管轄區域,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陳翠琪法?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