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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6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668號原 告 甲○○被 告 鉅康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前代表訴外人祿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祿家公司)擔任被告公司掛名監察人乙職,並無支薪或請領任何費用。民國95年1月24日原告以存證信函告知祿加公司辭去代表其為被告公司監察人職務,惟未獲置理。目前祿加公司與被告公司均人去樓空,他遷不明且停止營業,兩家公司之負責人均為乙○○,亦不知去向,玆再以鈞院9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之送達,對被告公司為辭去監察人之意思表示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之影本各1紙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監察任委任關係不存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裁判日期:200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