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5號原 告 乙○○○
號2樓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被 告 台北縣烏來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地係在台北縣烏來鄉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