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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5號原 告 乙○○○

號2樓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被 告 台北縣烏來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地係在台北縣烏來鄉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裁判日期:20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