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台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臺北縣新莊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萬柒肆佰叁拾壹元,惟查,本件經原告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佰壹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尚不足肆仟肆佰伍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後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