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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被 告 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被 告 鴻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216元(原訴訟標的金額為1,837,810 元),惟因又於民國96年10月4 日具狀追加應受判決之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67,8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扣除其原已繳納之19,216元後,尚不足51,7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官?連士綱?????????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7-01-25